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(教高〔2002〕3号)第二十条“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犯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”的规定,为保护国家财产,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遗失书刊的赔偿
1.遗失图书,若能赔偿同种同版本(或新版本)图书,需交技术处理费用5元。
2.若不能赔偿原图书,分别按以下条款处理:
(1)单册图书,1990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,赔款不足50元者均按50元赔偿。1990年后出版的,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。
(2)遗失成套多卷书、丛书中的任何一册,按全套书标价的3倍赔偿。
(3)期刊单本遗失按原价赔偿。期刊合订本遗失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偿。
(4)配碟、盘、带图书,碟、盘、带、书遗失均按配套价的1.5倍赔偿。
(5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(可视文献价值确定赔偿金额)。
(6)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,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资料占用费。
二、污损书刊的赔偿
1.破坏图书封面、封底、装帧者,按原书价五分之一赔偿。
2.在书上写、划、污损者,视情节轻重按三分之一至全价赔偿。
3.剪或撕页者,按遗失书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三、损毁磁条(或RFID电子标签)的赔偿
损毁条形码、磁条或RFID电子标签,每条按2元进行赔偿。
四、外借图书超期处理
外借图书超期未还的,按0.1元/天·册进行罚款 。
五、借书证遗失办理
借书证遗失补办,需缴纳办证材料费5元。
六、其它责任赔偿
1、读者借书时,如发现图书有破损缺页情况,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指出,否则在还书时由读者负责。
2、丢失的图书已经赔偿,后又找到图书而且无缺损者,可退回原款。
3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窃书论处。窃书情况一经查实,当事人书面检查,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,处以图书原价10倍的罚款,并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,情节严重的,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4、使用他人借阅证或将借阅证借给他人使用者,一经发现,责成当事双方书面检查,对出借及借用借阅证的双方均暂停借阅权限30天。若盗用、冒用他人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,一律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七、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